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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蒙古族法治思想及對現代法治之啟示(1)

作者: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康民德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傢,各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進程中,創造出各具特色的文化,伴隨著各民族歷史長河中社會、生活等內容的嬗變,逐漸形成吸收其他民族風俗、習慣在其間的本民族法律文化形態,並具體實踐運用到本民族事務的政治需求和社會管理中。

蒙古族法律作為中華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漫長的歷史變遷中創造出來的豐富而燦爛的法律文化,經與中原漢地法律相互滲透融合,成就瞭獨有的法律文化形態,其間閃爍著別樣光芒的法治思想,為中華法系增添瞭新的因子。古代蒙古法治思想同時蘊涵瞭具有極高現實價值的法治實踐,對於現代法治也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蒙古民族歷史發展及其習慣法內容特征

拉施特的《史集》中記載,蒙古民族的先人在額兒古涅昆繁衍生息瞭大約400年時間,先後形成瞭70多個分支,因為人口繁多,所占地域狹小,於公元8世紀部落群體走出山谷,遷往蒙古高原。大約經歷一個多世紀,蒙古各部落的生產生活方式再度發生變遷,由原始的狩獵經濟過渡到放牧經濟。由於生活習性、環境等方面的改變,形成瞭與群體相類似的生產生活習慣與日常行為規范,逐漸形成瞭本民族內部的風俗習慣和規范體系。

又據《蒙古秘史》記載,13世紀前蒙古部落已經具備瞭國傢的基本雛形,“約孫”制度則是古老的習慣法律制度。作為一種習慣行為規范,被蒙古部落全體成員認可與遵循,“約孫”在歷史典籍中並沒有被完整記錄,甚至可以說是凌亂分散的,但通過今天自各種載體中片段的記錄,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它的內容幾乎包容瞭政治、經濟、生產生活、軍事等諸多方面,有氏族首領忽裡勒臺選舉制、汗位繼承世襲制、氏族血親復仇制、生產圍獵制度等等。蒙古族習慣法中還有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的保護,如禁止在生長有草木的地方挖坑、倒開水、倒灰,嚴禁亂采濫伐,為保證草場及土壤肥沃,一年四季根據不同情況繁殖牲畜,分片放牧。蒙古民族的習慣法產生於遊牧生產活動中,水源、草場等自然資源對於蒙古民族的遊牧生產生活具有重要的意義,也由此充分體現出蒙古民族對自然的敬畏之情。正是基於蒙古民族習慣特性,“約孫”的內容中還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諸如對“長生天”的敬仰、祖先祭祀、生活禁忌等等,與此同時,對於部落成員的婚姻、繼承等事項,規定瞭氏族婚姻族外婚制、傢庭主要財產幼子繼承制等內容都有明確的表達。

蒙古氏族部落在更早些時候是行車紀錄器多鏡頭比較由個體傢庭所組成,古代的生產力低下,生態環境也是極度惡劣,蒙古氏族部落的區域氣候嚴寒且部落間經常發生戰爭,導致為求生存與發展,有血親關系的部落之間必須聯合起來,形成聯盟之勢方能抵禦戰亂及以更大的力量維護發展自己的領地。對內而言,也需要一定的規范管理,以有效處理涉及氏族部落內部的生產生活事宜,判斷是非曲直,“約孫”由此產生,並成為氏族部落內部的習慣法,運用到生產生活等各層面的管理中。

古代蒙古民族習慣法從其指導思想上而言,具有濃鬱的宗教色彩,今天可以用現代科學理論解釋的自然災難,對於蒙古先民來說隻能用唯心主義觀點來理解,認為是上天神靈的懲罰。蒙古民族在早期信奉古老的薩滿教,民眾因懼怕而心生敬畏,氏族部落首領也期望可借助宗教信仰的強大力量在管理實踐中得到堅實的執行力。

古代蒙古習慣法講求實效制裁,內容以懲治奸、盜為主,凡奸情者多處以死刑,凡盜竊牲畜及各類生產生活工具等,對身體部位切除制裁,以此嚴厲懲處擾亂生產、生活正常秩序者。古代蒙古氏族內部不允許通婚,血緣講究純正,還有收繼婚習俗,如兄弟亡故,可納兄嫂或弟媳。出發點更多為延續傢族力量。“逐草而居”是古代蒙古民族的基本生產生活方式,蒙古作為遊牧民族,對於大自然有很強的依賴性,因直接面對草場、牲畜、水流等,對於大自然也是充滿無盡的崇拜和保護之情。蒙古先民十分珍惜愛護馬匹,嚴禁鞭打馬匹,休戰時期馬匹散放於草原,嚴禁破壞草牧場行為,並特定圍獵季節,以保證自然生態的和諧。

蒙古帝國時期法律制定及其法行車紀錄器推薦三鏡頭行車紀錄器比較治思想

1206年,成吉思汗統一蒙古各部,建立蒙古帝國,並結合社會、生活形成瞭蒙古帝國時期的成文法律——《大札撒》。該部成文法律的諸多條文實質都是延續瞭以往蒙古氏族部落時期習慣法內容。以今天的眼光來看,成吉思汗對於依法治理軍隊、民眾、社會生產生活等方面的見識與見解也是不俗的。拉施特在著作《史集》中記載成吉思汗的思想:“凡是一個民族,子不遵父教,弟不聆兄言,夫不信妻貞,妻不順夫意,公不贊兒媳,兒媳不敬公公,長不護幼,幼不受長訓,地位尊者信用奴仆而疏遠外人,富者不濟民,輕視約孫和雅撒(札撒的突厥語意),不通情達理,以致成為國傢之敵,此類人等將遮住他們營地上的太陽,也就是說,他們終將遭到搶劫,他們的馬匹和馬群得不到安寧。”蒙古語中“札撒”有號令、軍法之意,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帝國前頒佈札撒的初衷目的在於整治軍隊,明確任務,嚴肅軍紀。根據《蒙古秘史》記載,蒙古帝國建立伊始,成吉思汗賜失吉忽禿忽作國傢的斷事官,並對其工作任務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其所承擔的正是司法管理懲戒、科斷全國盜賊詐偽以及百姓財物平衡斷定之事。成吉思汗所頒佈的《大札撒》是隨著蒙古政治、軍事鬥爭的發展變化,經歷延續舊有的“約孫”制度,結合實踐不斷完善補充最終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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